广东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3   新闻来源:广东省委组织部党员教育中心  浏览 :2002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充分体现党组织的温暖与关怀,近日,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省南平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武夷新区党工委书记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优秀基层干部因各种原因在基层一线工作中不幸过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这些优秀基层干部的家属,满腔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特别是要把他们的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照顾好。这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专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各级党组织要关心爱护基层干部,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关爱帮扶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清晰、覆盖对象不完全、帮扶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权益保护,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新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及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站在政治和道义的制高点,切实做好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特别是关爱帮扶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工作,不断形成学习榜样、崇尚先进、争当表率的社会氛围,向社会传递向上向善的正能量。

二、认真落实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抚恤补助政策

各级党委、政府和抚恤保障工作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规定,切实抓好《烈士褒扬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等有关抚恤补助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确认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离世的具体情形,依法依规合理实施抚恤补助,国家抚恤补助政策存在不一致情形的,应按照有利于抚恤对象的原则予以执行。对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同时,发放相当于其本人逝世上月应发工资额度的慰问金;对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按程序申报,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对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但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或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抚恤;经认定为工伤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

三、积极完善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照顾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给予物质照顾、精神抚慰和人文关怀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在基本生活、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各个方面给予保障关怀,切实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照顾好、安顿好。

(一)保障基本生活。要依照政策规定将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直接供养的无劳动能力亲属列为关爱帮扶对象,依法依规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应确保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基层干部因公殉职后致孤的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父母,同等条件下可在政府公益性质的养老机构中优先安排床位或适当减免养老费用;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缴交应由个人支付的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解决。要积极解决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庭的住房困难,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对有就业困难,且具备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应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实现就业、再就业。各级党委、政府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拿出一定岗位,以考核考察方式直接招聘因公殉职基层干部配偶及其成年子女;拿出一定的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安排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调动等方式解决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就近工作问题。因公殉职基层干部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对有培训意愿的因公殉职基层干部配偶及其子女,由各地技工院校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三)保障子女受教育。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入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就近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正在上学的,教育部门要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优先享受相应的教育资助政策。对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中考、高考,要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给予一定优待,并在选择入读公办技师学院、报读品牌专业、就读校企合作班、实习安排、推荐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长期患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可通过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慈善公益救助等方式帮助其减轻医疗负担。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属于困难群体的,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费用可利用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四、切实加强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关心关爱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统筹谋划和具体指导。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关爱帮扶的具体措施,明确专人负责、专人落实。

(一)建立动态台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牵头对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了解其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经济来源、养老就医、抚养入学等方面情况,做到逐人逐户建档立卡。对台账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全覆盖、不遗漏。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定期报告、动态跟踪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情况制度,确保各项帮扶工作精准到人、精准到事。

(二)健全联系慰问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与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庭开展结对帮扶,实时掌握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庭、遗属情况,想方设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开展定期走访慰问活动,结合每年元旦、春节、“七一”等节假日及日常工作活动安排,对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进行走访慰问,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送去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三)实施党费帮扶制度。省、市、县各级组织部门可按照党费管理使用相关规定,从收缴党费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帮扶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并建立年度党费帮扶机制,每年从党费预算中增加因公殉职帮扶资金项,帮助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四)及时做好追授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掌握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生前表现,对事迹突出的,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及时追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进行表彰奖励。对事迹极为突出、社会反响较大的因公殉职基层党员,可报省委追授“广东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五)大力发掘宣扬先进典型事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收集和挖掘生前表现突出的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先进事迹,作为我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生动教材和正面典型,纳入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和基层宣讲内容,加强报、台、网、端等联动宣传,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和基层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担当尽责、无私奉献,更好在基层一线建功立业。

(六)建立专题报告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政策制定、制度执行、监督落实等方面加强衔接,形成合力。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要向同级党委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关爱帮扶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组织温暖不因领导人和经办人更替而落空,确保关爱帮扶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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